湖北2013年4月自考《财政学》重点考点笔记(第五章)第五章税收原理第一节税收的概念税收的形式特征:同其他分配形式相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税收的三性)(一)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的征收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而非所有者权力。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税收是通过国家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照章纳税,违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二)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这使得税收同公债、银行信用等以偿还为条件的分配形式相区别。(三)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在征税之前,就要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课征对象和征收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改变。税收的固定性还包括有征收的连续性的含义。税收的固定性只能是相对的。对税收固定性的理解不能绝对化。但是,税收的改革和调整,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税收的固定性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法人地位和合法权益。(四)三性的关系三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税收的强制性决定着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税收的三性是统一的,缺一不可。它是判定一种财政收入是不是税收的重要依据。只有同时具备着三个特征,才构成税收。第二节税制要素(一)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与之相联系的两个概念:1.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它与纳税人有时是一致的(税负不能转嫁时),有时是分离的(税负转嫁时)。2.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数额或比例代扣税款,按规定的期限缴库,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二)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现代社会,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类。与之相关的两个概念:1.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不一致(如财产税)。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2.税目: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或具体划分。税目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三)税率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税率是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中心环节。1.比例税率不分课税对象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的征税。2.累进税率就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可以有效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它一般适用于对所得的征税。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1)全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的一个税率征税(2)超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可以同时使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3)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比较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全累的累进程度高,税负重,超累的累进程度低,税负轻。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累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超累则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在计算上,全累计算简便,超累计算复杂。注意:速算扣除数的概念。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额-超额累进税额超额累进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超累比全累更公平,因此,在实际运用上,对所得的征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第三节税收分类(一)按课税对象分类按课税对象分类,是税收分类的最主要方法。商品课税。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目前,商品课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类。所得课税。以所得额(收益额)为课税对象。包括企业(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资源课税。其目的是对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财产课税。西方国家的一般财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我国的房产税、契税。行为课税。目的是对某些特定行为加以限制和管理。(二)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大部分税种采用。从量税。只有少数税种采用(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税收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其特点是:税收负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易于产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现象。价外税。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如我国的增值税。国际上,对商品劳务税多采用价外税形式。(四)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五)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如财产税、所得税。间接税。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一般而言,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属于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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